茂名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和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17 07:35:00
xiao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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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

茂名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围绕创业 前孵化、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

前孵化阶段面向创业项目,通过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项目逐步成熟,直至成立企业。孵化阶段面向创业企业,通过提供场地和孵化服务,提高企业初创成活率。加速阶段面向高成长企业,通过提供扩大再生产的场地和个性化的加速服务,满足高成长企业对于空间、管理、市场、合作等方面的需求,助推企业发展壮大。新型孵化业态是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和企业培育,以天使投资、创业培训、信息平台或技术平台为核心服务内容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和模式,包括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和众创空间、虚拟孵化器等。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功能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一)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型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构建并完善科技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科技领军人才。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不断提高企业培育和孵化服务效能,推进市场化运行机制,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级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八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网络化和国际化企业孵化服务水平,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复审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符合茂名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特色鲜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专业孵化器应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4.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固定的使用场所(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作为孵化用途的时间不少于3年。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5.孵化器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10家以上,已申请或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6.制订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且均针对在孵企业(项目)在租金减免、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并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8.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可为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商务、信息、金融、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一站式”代办工商行政等新办企业所需注册服务,为入孵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9.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或依托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0.有孵化机制,制定在孵企业(项目)的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孵化器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有效期届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复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且上年度毕业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的5%以上。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由茂名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有关申报和认定工作。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为:

1.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各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市科技局审核,经公示后,发文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或复审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茂名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复审)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孵化器可支配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

4.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财务制度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器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管理人员清单;

5.孵化企业(项目)和毕业企业(项目)情况表,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清单、人员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6.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的优惠服务政策;

7.孵化设施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8.开展包括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管理、市场、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9.所聘任创业导师的清单及聘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10.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11.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包括孵化企业(项目)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

12.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入孵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入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分支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纳入“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3年)。

5.在孵企业的主营项目(产品)应该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并符合节能减排标准。

6.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7.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五条 单纯从事简单中介、贸易、一般制造加工等领域项目,一律不得进入孵化器。

第十六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有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队伍,企业管理规范。

2.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3.主营业务收入达3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孵化器定期对在孵企业进行测评,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需求,评价企业的成长速度、水平和潜力,及时采取对策,优化孵化资源配置,保证有成长潜力的企业快速发展。在孵企业测评结果出现以下情景之一,应及时清退:

1.连续3年,企业的技术研发、营业收入等停滞不前。

2.创业计划不断改变,且无法达到既定目标。

3.创业团队变更,核心创业者离开,经营管理混乱。

4.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孵化器支持的领域背离。

5.孵化期满,预期无法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茂名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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