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互联网协会章程

2018-01-13 14:31:00
xiaoju
原创
1954
化州市互联网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化州市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Huazhou Internet Society,缩写HZIS,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由化州市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化州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以促进化州市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综合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准则;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团结化州市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加强相互合作和对外交流,不断优化行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不断适应市场的新情况、新变化,积极探索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式和新方法,努力建立协会自主活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市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推动文明办网,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参与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市互联网产业和网络文化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为化州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橘红民俗文化推广、法治社会、和谐化州贡献一份力量,为我市信息化、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化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协会接受化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化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化州市府后路(汇景新城二期对面);邮政编码:525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我市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市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开展我市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年会等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发挥互联网对我市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五)及时了解国内外互联网企业发展动向和技术进步趋势,组织会员单位、市内互联网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国内网络经济技术交流和企业管理研讨活动。举办展览、展示会,为会员单位和市内互联网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六)积极参与化州市互联网协会等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七)经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制定互联网行业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奖项评选或申报推荐等工作。
(八)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九)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十)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十一)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化州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
(十二)为化州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橘红民俗文化推广、法治社会、和谐化州贡献一份力量。
(十三)为我市自媒体,各网站,微信等信息平台规范建设发展作出贡献。
(十四)为我市互联网资源与我市线下实体企业整合,为相关企业寻求发展商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十五)承担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的条件
1.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互联网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教育机构或学术团体,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在本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
1.具有合法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且在本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专长和影响力;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九条 加入协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批准;
3.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千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千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单位牌匾。会员如无正当理由1年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告,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
(五)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半数以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以上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或授权副会长、秘书长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后聘任;
(四)决定或授权有关机构负责人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会费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合适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5日拟草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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